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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职称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大致职称有法学院的教授、副教授,仲裁机构的初、中、高级仲裁员、律师事务所的初、中、高级律师,公证处的初、中、高级公证员等等。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大致有四个去处:

  一、政法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司法行政人员。这些是没有职称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有职称,比如教授、副教授等;

  三、企业人员,含各类企业的法律部门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有职称,也可能没有;

  四、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指律师、公证员,有一级到四级律师、初、中、高级公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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