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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评价标准怎样

5.3.2 环境因素的识别应涵盖公司机关和各厂区内的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期望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在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 四种状态:正常、异常、停机和启动、紧急;

- 三种时态:现在、过去(包括遗留问题)和未来;

- 八个方面: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如电、煤、油等)、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和外观等);

- 包括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

5.3.3 环境因素的识别步骤包括:

- 确定本单位的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

- 确定该过程伴随的环境因素;

- 确定环境影响。

5.3.4 环境因素分为四类:

- Ⅰ类:水、气、声、渣、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或产生;

- Ⅱ类:能源、资源、原材料消耗;

- Ⅲ类:相关方的环境问题及要求;

- Ⅳ类:其他(潜在泄漏、火灾爆炸隐患、生态环境破坏对员工健康影响等)。

5.4 环境因素评价

5.4.1 环境因素评价的依据应包括: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 国家强制性推行的标准;

- 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和危害损失的规模、严重程度、发生频次、影响的持续时间、控制情况;

- 对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及其声誉影响的大小;

-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改变现状的技术难度、经济承受能力、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 相关方的合理要求。

5.4.2 评价方法采用多因素评分法,分三步进行:

- 设定评价因素的等级区间和分值;

- 计算每个评价因素的得分并求和;

- 将总分与标准对比,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 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A值):

- A=5:排放超出标准;

- A=4:排放稍高于标准;

- A=3:排放达到标准;

- A=2:排放接近标准;

- A=1:排放低于标准。

- 环境影响规模和严重程度(B值):

- B=5:环境影响范围涉及到公司以外地区,并造成恶劣后果;

- B=3:环境影响到公司,但后果并不明显;

- B=1:环境影响只限于中烟公司经营管理的区域,且无明显不良后果或基本没有影响。

- 发生频率或排放量(C值):

- C=5:连续发生或排放量较大,潜在的但一发生就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 C=3:间断发生或排放量在一般水平,潜在的但一发生对环境产生一般影响;

- C=1:发生频率很低或极少排放。

- 对公司形象的影响程度(D值):

- D=5:感观效果很差或相关方特别关注的环境问题;

- D=3:感观效果不太好或相关方一般关注的环境问题;

- D=1:对公司形象无直接影响的环境问题。

- 相关方重视程度(E值):

- E=5:相关方有较多抱怨的;

- E=3:相关方曾有过抱怨的;

- E=1:相关方未曾抱怨的一般问题。

5.4.3 判断原则如下:

- 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环境因素,如监测指标超标或接近超标;

- 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

- 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

- 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抱怨和投诉的环境因素;

- 被本公司确定为重点治理对象的环境因素;

- 以往发生过事故,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环境因素;

- 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严重环境影响,如火灾、危险品泄露事故、超标排放等;

- 具有一定量的危险废弃物的排放。

5.4.3.1 环境因素汇总评价:Σ= A+B+C+D+E。

5.4.3.2 当A或B或C或D或E=5时,或Σ≥15时,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其余为一般环境因素。

注释:

-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环境因素分别打分,确定其总分值S=A+B+C+D+E。凡A、B、C、D、E中有一项分值为5的环境因素,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此外,总分值S≥15的环境因素亦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 针对Ⅱ类环境因素,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 与设计比较,高于设计指标2%的;

- 水、电、煤、燃气、燃油以及各种原材料的单耗高于往年的1%的;

- 单耗在行业同处于中下水平的。

- 针对Ⅲ类环境因素,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 供货方或承包方在其生产、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或超标排放的;

- 地方环保部门未出具合法证明的;

- 购买公司工业废弃物,未充分有效利用,并造成二次污染的。

- 针对Ⅳ类环境因素,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 各类环境紧急状态,如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 环保设施损坏造成污染物无法有效控制;

- 虽无法进行实测,但有明显违规性污染迹象或倾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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