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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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7:21:54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八章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行为,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并勒令停止违法行为。若继续,将没收测绘成果,测绘仪器及其设备,情节严重的可罚款2万至5万元。
第四十条列举了多项违规行为,包括伪造或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擅自分包测绘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等,这些都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书或收回证件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测绘项目信息的单位,将被要求停止测绘活动,扣押设备,并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在影视、互联网和出版物中展示未经审查的中国版图示意图,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滥用财政资金造成重复测绘、违法批准测绘项目浪费国家资金、不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测绘成果或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这些将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经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础测绘、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地图编制出版、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法律责任、附则9章44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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