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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如何核定养老床位数

核定办法如下。

1.养老机构床位数按照建筑面积20平方米/床核定。其中,养护型养老机构床位数按照建筑面积18平方米/床核定(养护型养老机构认定标准附后)。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

2.养老机构老人居住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3.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4.老年人居室床位应摆放合理,使用标准生活用床或者护理用床,方便老人生活起居。居室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拓展资料:

规范养老机构建筑性质的认定:

1.养老机构房屋竣工后初次使用的和购买新建房屋直接用于开办养老机构的,认定为新建;

2.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若因业务拓展需要而新增建筑的,新增主体建筑符合住建部门关于新建的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扩建。

3.养老机构自有房屋或购买二手房屋,房屋竣工后非初次使用开办养老机构的,认定为改建。

4.房屋产权人与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不一致的养老机构,认定为租用。

本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法规请咨询当地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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