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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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2:57:4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如行为者导致这类设施受损,若危害程度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破坏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通信服务,其刑罚将提升至七年有期徒刑以上。
在实施上述法律的同时,我们也参考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该条例中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以及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如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和卫星发射设备等;专用传输设施,如电缆线路、光缆线路(统称为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通道、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备以及转播设备等;以及信号监测设施,如监测接收天线、测向场强室等设备。对于这些设施的保护,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在涉及公用通信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时,会遵循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扩展资料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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