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开消防工作证明的单位有设计单位、消防工程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①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③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④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⑤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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