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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

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政府组织具有以下三个方面质的规定性:首先是合法性。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首先表现为政府权力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令所规定的范围、种类、程序和限度;其次,表现为政府的产生程序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或惯例,得到人民的许可。其次是权威性。政府的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公民和社会组织有义务服从和配合政府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策决议、公共管理。否则,将依法受到制裁。而一般社会组织则没有这种权力。第三是公共性。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无论是从源泉上还是从其目的和用途上都必须是公共的,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政党、某个社会集团或个人的谋利工具。否则即是公共权力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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