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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多项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需确保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禁止肢解发包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确保公开透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这对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压缩合理工期,同时禁止暗示或要求降低质量标准。

第十一,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以保证设计的合规性。

第十二,对于特定类型的工程,如国家重点、大中型公用事业等,必须实行监理,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

第十三,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强化质量控制。

第十四,建设单位需确保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得暗示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有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以保证结构安全。

第十六,工程竣工验收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完成设计内容、技术档案完整、材料试验报告等,只有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七,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项目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后向相关部门移交档案。

以上条例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和规范性,保障各方利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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