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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包括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经常项目,是指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实行结汇、售汇制,具体制度包括: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持有效凭证。

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非贸易往来,又称劳务收支或无形贸易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

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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