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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三章  代理报检行为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三章《代理报检行为》内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发货人有权在报关地、收货地和产地、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报检手续、缴纳检验检疫费用、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以及完成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相关事宜。

代理报检单位在接受委托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在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该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和代理报检单位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并由双方加盖公章。代理报检单位应按照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代理报检单位需负责落实检验检疫场地、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代理报检单位应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代理报检单位还需将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同时,代理报检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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