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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些情况是必须要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执行的

你好: 对于你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入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港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基本如此。 如有疑问,请追问。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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