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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权力的要素2.国际关系的行为体

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宪法学对国体和政体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和忽视,这成为我国宪法学不发达、缺乏科学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正确认识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在我国尤为重要和迫切。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认为,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对政体有决定性的作用,政体对国体有一定的反作用。这种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合理性,但其划分国家性质的标准不科学,在现代更缺乏现实意义;它用抽象的国体论抹煞政体的决定价值;其在理论上的先误是轻视法律程序的价值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是国体决定政体,而是政体决定国体。

现代民主政体的标志是分权政体,实行分权政体的国家必然是民主制国家;实行集权政体的国家,必然是专制国家。分权学说认为,政府机构应分为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保证政治自由,排除专断权力。这种政体的精髓在于权力运作程序,不同的程序会有不同的选择。

因此,重视完善我国的现行政体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资产阶级的政体学说和政体实践,将其作为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品。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建立起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优良政体,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2.现代国际法的主体除了国家以外,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这种扩展体现了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国际法中,国家仍然是主要的和基本的主体,但其他国际法主体,如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也在国际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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