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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公司)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如宋庆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如法律援助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如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经济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腹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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