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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按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印件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

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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