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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认定有哪些

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认定有下面这些:

1、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分)。

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2分)。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3分)。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3分)。

财务报表列报的简介: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的基本要求:

1、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列报基础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3、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4、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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