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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注意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中小企业使用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贸易条款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风险。近来,处理了多起FOB贸易合同无单放货案件,主要案情涉及中国江苏、浙江、河南等地的部分中小企业作为出口方,与外商签订FOB贸易合同,同时接受未经中国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境外海运或货代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信用证结算时,又接受外商设置的客店检验证书等条款,最终导致结汇受阻、货权失落,中小企业钱货两空,损失较大。

中小企业在使用FOB条款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的真实存在和资信等级,为了节约出口成本,往往选择FOB条款,将货特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选择权交给外商,而较少采用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F(成本加运费)贸易方式。其次,运输环节由外商主导时,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将货物交给装货港的代理人,而忽视了承运人的身份确认。

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中小企业往往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的有效性及承运人的合法性不作审查。在信用证议付环节,中小企业接受“客户检验证书”的软条款,并在贸易合同中对“客户检验证书”上的印鉴与买方在银行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情况未作出相关约定。此外,中小企业在出口小批量货物并成功结汇的情况下,盲目扩大规模和向银行贷款,在结汇未成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多次出口大批量货物,可能导致“小赢大亏”的情形。

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使用FOB贸易条款时,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深入了解贸易伙伴的背景,严格审查提单及承运人身份,确保信用证条款的明确性和安全性,并在贸易合同中详细约定印鉴一致性等关键细节。同时,中小企业应谨慎评估出口规模和风险,避免因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和货权损失。在这个过程中,货代企业和相关机构不能置之度外,应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协助中小企业规避FOB贸易条款中的潜在风险。

扩展资料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简写FOB (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之一。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 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手续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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