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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证书的学业证书的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证书。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凡经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可获得毕业证书。按照我国的学制系统,完成不同阶段和级别的学习任务者,可分别获得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大专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等。在高等教育阶段,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可发给结业证拇;具有正式学籍,其学历已达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整个阶段学习任务中途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非学历性学业证书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及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这类学生如要获得学历证书,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学历文凭考试或者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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