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虚开不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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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3:05:21
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会触犯虚开发票罪等相关罪名,并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但是特定情形下的相关行为,像是如实代开等行为,可能会不构成虚开发票的相关犯罪。
对于虚开发票行为,若想构成虚开发票罪等犯罪,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虚开行为以及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等。
具体来说,相关的虚开发票类犯罪可能需要具备以下犯罪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故意开具或者要求他人开具,目的通常是为了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非法目的。且虚开的发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金额,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比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那么其虚开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此,以下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1、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行为:如果行为不是为了骗取抵扣税款,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可能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3、 挂靠开票: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 行为人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大多数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另外,对于初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可以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类犯罪,则可能还需要具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广大经营者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务必遵守税收管理规定,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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