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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厂使用酒精消毒需要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吗

化妆品厂使用酒精给厂区,设备,工人消毒是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但是,化妆品厂如果对某类产品进行酒精消毒,必须符合改产品工艺流程报备,如果没有此项报备,需要向质量监督局或卫生部门报备批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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