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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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3:11:31
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内容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指出,人大常委会主要监督执行决议、预算收支平衡、政策措施落实、收入征缴、支出拨付与管理、结转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债务、预算使用效益等十个方面。
第十九条规定,每年第三季度,政府需提交上半年预算执行报告,报告应在会议前15日提交,并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强调,政府的预算规章需备案,相关部门需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综合性报告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赋予人大常委会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和质询的权力,或要求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规定,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的支出需遵循特定规则,如用于救灾、突发事件应对、陈欠偿还和法定支出,具体使用需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需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包括提出方案、初审、审议和执行等步骤。
最后,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上级政府变动引起的预算变化,政府需按季度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些条款确保了合肥市预算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人大常委会在其中发挥关键的监督作用。
扩展资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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