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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和儒家治国主张

亚里士多德和孔子是中西方最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他们所阐发的治国思想,在中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仅对古代中西方各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而且对当代中西方各国依然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由于二者的理想政治的观点不同,所以治国思想也有极大的差异,亚里士多德重视法律和法制思想,主张法治,而孔子则主张德治。

亚里士多德是明确提出和阐述法治思想的第一人,他认为要建立和维护共和政体的稳定,防止革命的发生,有两个重要的方法:一是教育,一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最优良的统治形式。他把法治和人治观点进行了对比,并明确表示法治优于人治。

首先,他认为,人是感情动物,易于感情用事,往往会导向偏见和腐化,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它不会凭感情用事,也不会走偏私,具有一种人治不能为的“公正性质”,指出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其次,法律是众人之治,众人的意见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更具有正确性,众人的智慧总是优于一人的智慧,众人的裁断总比任何个人的裁断要好些。他说:“单独一人就容易因为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另外,实行法治是制约权力的需要,他认为,执政者实行合法统治,乃是法治的内在精神,如果把全城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都是不符合正义的,某个政治机构的权力过大也会有损于城邦生活。为了限制权力,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将权力适当分解为行政职能、审判职能、议事职能。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良恶与否的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根本在于法律至上。他说:“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需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孔子则主张德治,其特点是“为政以德”,把伦理道德当作是治国之根本。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这种治国的主张从道德的自我“修身”开始,到“齐家”,再到“平天下”。就是把一种完美的德性,通过人的自觉和自我完善逐步推广到民众,造就出理想的社会。

孔子认为,要用道德来取消刑罚,即以德去刑,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里,孔子把政与德对立起来,把刑与礼对立起来,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孔子的以德去刑的思想还表现在孔子反对“为政用杀”,季康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孔子认为,执政者不能靠刑杀来维持自己的统治,相反,只要统治者追求善德,人民也会跟着效法,只要人民的道德提高了,也就没有人犯罪了。可见孔子认为治国刑杀无用,道德有用,孔子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所谓善人胜残去杀,就是以德去刑,因为善人为邦必以德治国。

可见,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主张法治,孔子强调道德,主张德治。但是,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重视法治,但他对道德也很重视,正义和美德一直是他热心讨论的话题,他也特别强调良好城邦的条件之一是能促进公民的道德,而良好城邦的公民也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既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因此,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亚里士多德将道德寓于法律之中,法律即体现了道德;孔子和亚里士多德不同,孔子将法律寓于道德之中,道德即体现了法律,因此孔子主张以德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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