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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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22:05:49
《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规定,对于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或者单独设置“停工损失”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然而,对于非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停工损失,无论是采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科目核算,还是单独设置“停工损失”科目,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费用的最终归属。其次,如果采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科目,当期期末结转,则停工期内没有相应的核算对象来承担这些费用;若不结转,该科目会有余额,这与《制度》的规定不符,因为期末借方余额应反映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企业停工的原因和时间各不相同,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可以将停工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对于计划内停工,如每年安排的大修理,这属于企业正常停产,期间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可以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处理。对于计划外停工,如市场原因导致产品滞销,企业安排停产,期间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可以归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或“停工损失”科目,期末直接结转到“管理费用——停工损失”科目。
这样处理的原因有三:企业计划外停工往往源于管理问题;若将这些费用分摊到以后的生产期内,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产品成本;若在一年的最后几个月停工,该费用处理方式同样不可行。因此,企业计划外停工的停工损失应单独核算,并于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停工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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