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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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3:14:03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一系列对于违反排水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三条中,如果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决定,许可决定可能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指出,如果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许可要求,将会受到限期改正的命令,逾期未改者将吊销许可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的排水户,其许可证也将被吊销。
对于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如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市排水主管部门会施以罚款,并可能包括停业整顿或资质降级,情节严重时,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针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如未组织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将面临罚款,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况,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逾期改正的罚款,具体金额范围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
对于违反条例中的其他条款,如未按规定备案或执行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逾期不改正的罚款范围。
最后,对于破坏城市排水设施或妨碍公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对于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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