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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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3 22:36:30
国家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划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地震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法律依据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第七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五)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在其权限内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负责。
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的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负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地域管辖。
国务院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地震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执法。
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在其委托的范围内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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