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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为增强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和社会管理效能,分散事故责任风险,提升我市的安全发展水平,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意见》等文件,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新型保险产品。在煤矿、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被纳入责任保险范围。

第三条,徐州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交通运输、电力等行业,以及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必须参加本年度的保险。此外,商场、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根据需要也鼓励参加。

第四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参保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最低为30万元/人,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至少为200万元。这一限额设置旨在确保在事故发生时,企业能有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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