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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混凝土(自己提供主要原材料),销售的时候适用什么税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税总2014年3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由此可知,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外购商品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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