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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中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理。对于未经规划许可占用城乡用地或公共空间修建广告构筑物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将被要求限时拆除,并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户外广告设施若设置期满未按期拆除,城市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公路区域内的则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的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改正并罚款五千至一万。违反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将同样被要求拆除,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其他条款的行为,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分别采取罚款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者将面临更严厉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罚款额度将从五百元至一千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采取查封措施,如擅自设置广告、招牌,或未按规定拆除临时广告等,查封期间将用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处罚则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监察机关将进行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其他违规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也将受到类似处罚。

扩展资料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经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招牌设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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