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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

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定义:此类事故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安全事故分类:

-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或重伤人数超过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 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在10人至30人之间,或重伤人数在50人至100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 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至10人之间,或重伤人数在10人至50人之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 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或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通过法定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

-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功能,相关系统未投入使用。

- 重大危险源的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液化烃储罐未按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剧毒气体管道穿越公共区域。

-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标准。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使用已被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

- 未按标准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火灾、爆炸危险装置一侧未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 化工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使用。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罚款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一定比例,最高可达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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