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体检卡,按什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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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8:22: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销售预付卡或充值卡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交增值税。
文件版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
(1)售卡企业取得预收资金,作为预收账款,不缴纳增值税。
(2)第九条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卡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人、充值人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所以不能取得进项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解读】
(1)所谓单用途卡,在是同一个单位或集团使用,如中石化加油卡。
(2)单用途卡是作为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售卡取得的手续费、服务费、结算费、管理费等收入,应该按照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读】
持卡人持卡消费,销售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发票,原因是购卡人购卡时已取得了增值普通发票。
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解读】
(1)售卡方与销货方结算款项,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这是是普通发票,后面强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这是“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是货款。
(2)售卡方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作为“预收资金不缴增值税的凭证”,是用为收据使用,同时证明其在售卡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解读】
关于多用途卡,各地的称呼不一样,如香港的八达通、苏州的苏州通卡、上海共享一通卡等,可以购物、乘车、消费等使用。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解读】
多用途卡的增值税规定与单用途卡的规定基本一致,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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