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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建筑消防要求

超高层建筑消防要求如下:

1.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

2.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需符合规定。

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4.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

8.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指示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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