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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首先:

期初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其次:

期末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0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1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10=9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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