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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南昌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整洁、宜人的生活环境,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南昌市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所有位于市政府划定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中的规定,确保环境卫生的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市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总揽,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则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和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相关行政部门如规划、市政、园林、环保、卫生等部门,以及电力、邮政等企业,需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政府对这项工作有全面领导,并实行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的相结合原则。

市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需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来源除了政府拨款和民办保洁费,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捐资建设相关设施,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化服务。

政府强调公众教育,普及城市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提升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每个市民有责任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违反法规的行为,同时鼓励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劳动。

市民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执行职务。政府应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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