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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建筑不用设置消防电梯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规定,以下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一类公共建筑。

2. 塔式住宅,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

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 高度超过32米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对一类和二类建筑的划分如下:

一类居住建筑包括高级住宅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一类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楼、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二类居住建筑包括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二类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

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 省级以下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因此,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包括:

- 非高层建筑。

- 低于十层的住宅建筑。

- 按照规范不属于一类和二类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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