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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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8:11:58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销毁。销毁程序如下:首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其次,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清点核对,并在销毁后签名盖章,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会计档案是单位重要的历史记录,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会计档案,对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职责,规范会计档案的保管、借阅、销毁等操作流程,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的内容和性质确定,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当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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