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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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23:18:49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
首先,第三十条强调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单位有责任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与畅通,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原则,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排水设施必须遵循雨污分流制度,既包括单位自建设施,也要求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实现有效分离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临时排水需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预处理,以确保排水规范。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包括损坏、堵塞排水设施,向设施内排放有害物质,以及擅自改变设施结构等,以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功能。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排水户的水质要求,必须符合标准,并需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对于因排水造成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市政部门对水质水量进行监督。
在建设投资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应纳入工程项目预算。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使用费用问题。
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建设或地下管线建设对排水设施的改动需经过批准,并确保有替代设施,迁移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同时保护排水设施在施工中的安全。
对于公共排水管道的接入,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并提供便利,如有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第三十九条要求排水户在遇到意外事故时,如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排水管道,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市政部门。
扩展资料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市政工程设施规划与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5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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