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高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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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23:43:23
广西民族高中成立以来,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的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下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给予广西民族高中学生享受寄宿制民族班生活补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3]65号)指出:“同意将广西民族高中列入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范围,给予广西民族高中学生享受寄宿制民族班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每个学生每年600元。”自2010年起,补助标准调整为每生每月100元。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十分关心学校的办学情况,经常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我校采取了下列优惠措施:
1、自治区民委在我校开设民族特招班,主要招收广西人口较少民族(京族、毛南族、仫佬族、彝族、水族、仡佬族等)考生和边境县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兼顾民族自治县、国家贫困县及其他市县少数民族考生。按入学考试成绩确定录取名单。三年学杂费(含住宿、水电费)全免,段考、期考总成绩列年级前100名的每月补助生活费300元。
2、自治区民委在我校开设民族女子高中班,主要招收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女生。按入学考试成绩确定录取名单。学费全免,并给予月人均200元的生活补助。3、从第二学期起,凡期评成绩列年级前20名的,免交下一学期学费。
3、所有正取生均享受寄宿制民族班生活补助待遇,每生1000元/年。
4、设立扶贫基金,扶助品学兼优的特困生。
5、考上名牌大学的,学校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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