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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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3:43:38
饲料生产企业在工艺与设备方面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对于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者需拥有设计产能至少2.5吨/小时的混合机,混合机容积不得小于0.5立方米(复合预混合)或0.2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并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设备,以及除尘和电控系统。混合机需使用不锈钢制造,且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得大于5%。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则需具备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等多工序成套设备,生产设备和管道材料需使用不锈钢或优质材料。高压均质机工作压力需大于50兆帕,配液罐需具备加热保温和温度显示功能。灌装间需独立设置。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等生产企业设计产能不得低于10吨/小时,幼畜禽和特种饲料生产者需达到2.5吨/小时。生产线需配备成套设备,包括原料清理、粉碎、配料等,并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特别是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需单独设立,设备不得混用。混合机的均匀度变异系数要求不超过7%,粉碎机等设备需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以满足噪音控制标准。
所有生产线均需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更高性能设备,采用集中和单点除尘策略。小料配制和复核需使用电子秤。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企业,还需单独配置混合机,确保混合均匀度和设备材料要求。
扩展资料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4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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