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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内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为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取

取得对境内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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