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四章审批程序

长春市的幼儿园管理规定中,强调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首先,所有的幼儿园必须遵循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官方登记注册,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具备举办幼儿园的资格。

对于城市内的幼儿园,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过县(市)、区教育和卫生部门的严格审核,只有在检查合格并通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才能进行登记注册并领取《办园证书》。相比之下,农村幼儿园的审批权限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但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全民所有制幼儿园的设立需要提前报批计划和编制等相关部门,而个人办园除了上述程序,还需携带《办园证书》前往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这体现了对幼儿园运营的全方位监管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幼儿园在进行更名、停办或搬迁时,必须及时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在此之前已经运营但条件暂不符合要求的幼儿园,根据第二十一条,可以给予一定的缓期注册期,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进。若逾期仍未能达到标准,将被暂停办园,以保障儿童的教育权益和安全。

扩展资料

长府发〔1991〕64号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