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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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9:37:23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需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能从事相应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如需安装电梯,建设单位应选择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确保选型、配置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匹配,并委托具有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十条,电梯销售者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电梯。销售合同需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电梯销售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负责维修或更换《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他易损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通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应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也应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需对消防员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抽查。
扩展资料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8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0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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