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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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4:12:24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说明了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和市长质量奖的条件。以下是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超过三年。
(二)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拥有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组织应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与企业特点,成果显著。
(四)组织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应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三年无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社会贡献应位于行业前列。
(五)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有效投诉及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三年以上。
(二)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强。
(三)组织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应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三年无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四)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个人应具备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个人应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个人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二)个人应具备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个人应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四)个人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所在组织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扩展资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制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沪府办发〔201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6章3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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