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遵义市会展经济的发展,提升城市形象与影响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遵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遵义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需遵循本规定。本办法所指会展,包括但不限于展览会、展销会等,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为活动组织者,负责会展的策划、实施与管理。

主办单位需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承办单位则需接受主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具体的布展、运输、安全等事务。双方需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

遵义市会展业管理遵循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依法保障会展业各方权益。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指导发展、会展备案、协调问题、统计培训等工作。

为确保会展活动安全,主办单位需在预定展期前20日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公安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活动进行审批并出具安全许可。同时,消防部门负责对场馆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主办单位需承担会展活动安全责任,安监、住建部门负责临时设施搭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需及时整改,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展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全市性会展由市级相关部门管理,县区(市)会展则由当地相关部门管理。

举办会展活动需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活动合规。场馆需具备公安、消防、安监、住建等部门规定的安全条件。主办单位对会展活动现场安全负责,并需制定安全方案与应急预案。

主办单位需对参展商品质量负责,在招展过程中索取相关证明。会展设施搭建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主办单位与搭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招展信息需真实合法,且与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事项一致,不得虚构、夸大或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从事违法犯罪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会展场所应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公布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内容、时间或取消活动,确需变更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公布。

会展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撤展工作,确保展品、展具安全撤离,并负责撤展施工安全。活动总结与统计报表需在活动结束后7日内报送商务部门备案。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处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遵义市会展活动,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遵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会展经济、着力提升“转折之城”打造“会议之都”的意见》,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1年1月28日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遵府办发〔2011〕18号印发。《办法》共24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