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流程。首先,单位和个人想要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过批准、验收和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启用。设置使用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拥有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固定站址需符合电磁环境要求,发射设备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标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以及遵守跨境协议和环保规定。

对于特定类型的无线电台(站),如船舶、航空器、移动地球站等,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临时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台执照是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同时,使用无线电台需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禁止非法使用和操作。

电磁环境保护是重要环节,涉及广播电台、雷达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因工程建设影响无线电台,建设单位需给予补偿并及时拆除废弃设施。在城市规划中,基站作为基础设施被纳入城市规划体系,新建建筑需预留基站设施空间。运营商之间的基站共享需通过协商或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介入协调,以确保公平合理利用资源。

总的来说,深圳经济特区的无线电台(站)管理严格且注重细节,旨在维护电磁环境和确保合法、有序的无线电通信。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