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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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5:00: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珠海市公路局作为市公路管理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规定所指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第三条 交通、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路有交叉重叠的,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权举报任何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办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办理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维护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公路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公路路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公路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九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一节 行政管理事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七)在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八)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即在公路上开设路口)。
(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的。
(十)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本条第五、第八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置路障、占道、摆摊,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倾倒垃圾余泥,乱设广告、标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或者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三)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
(六)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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