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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质量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了编制各类文件的依据和要求。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勘察设计应依据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勘察文件的编制目的,如满足规划、选址和施工需求,方案设计文件则需为初步设计和控制概算做准备。初步设计文件需支持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等,而施工图设计文件则需为采购和施工提供详细指导,并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要求勘察、设计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需基于勘察成果进行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对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文件需真实、准确、规范且完整,禁止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勘察中发现文物古迹时,需立即停工保护并报告相关部门,体现了对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视。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标准的文件必须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严格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并备案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在实施过程中,任何修改必须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且修改后的文件需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确保设计意图的准确传达。

总的来说,第四章的质量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公共利益,遵循法定程序,并强调了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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