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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聚居在自治州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乡的农业、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民族乡教育的投入,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民族乡人才培养。民族乡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超收和支出节余的资金,由民族乡自行安排,支大于收的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布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州各放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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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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