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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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1:23:54
为了优化长江沿线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提高转关运输的效率与监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制定本办法,以充分发挥长江水道的作用。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南昌、合肥、重庆七个直属海关关区之间的水路、铁路、航空和公路运输。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均需接受海关监管,分为中转货物与非中转货物。中转货物需在进口货物的指运地或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而非中转货物则以海运或空运进出境,通过境内运输至指运地或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本办法详细规定了转关运输的术语定义、操作流程、监管要求和数据填报规范,确保货物在转关过程中的顺畅与合规。
进境地与出境地分别指货物进入或离开关境的口岸,而指运地与启运地则指转关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指定到达或始发地。申请人需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前报关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行为。承运人则是经海关核准,负责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监管场所需符合海关要求并办理注册登记,装卸海关监管货物需在指定的监管场所进行,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数据填报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的规定执行。
转关运输进口货物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提前报关或在货物运抵进境地后直接申请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货物可免于递交转关联系单和申报单,而未提前报关的货物在进境地则需办理转关申报手续。在进口转关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需在船舶进境后12小时内传输电子舱单数据,航空地面代理人在航空器进境后6小时内完成传输。出口转关时,船舶代理人在船舶离境后72小时内、航空地面代理人在航空器离境后24小时内传送清洁舱单电子数据。除国家规定必须在口岸通关的货物外,中转进出口货物和非中转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对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负责核销进境舱单、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及数据传输;指运地海关签发回执,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转关货物,启运地海关负责报关手续与数据传输;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出境手续,并将出口放行信息反馈启运地海关。转关运输货物需由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运输途中的实际监控将逐步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加强,以完善对承运人的监管。此外,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由指运地与启运地海关负责,确保货物在异地备案海关间的运输过程合规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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