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生儿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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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3:32:22
上海新生儿落户政策具体如下:
1、婚内生育小孩,在本市出生的婴儿,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报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2、婚内生育小孩,在外省市市出生的婴儿,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报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3、非婚生育子女报出生的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报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随母报出生,提供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父母双方均为社区公共户口的,所生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电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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