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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如何在企业账簿上列支

贷款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如何在企业账簿上列支?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220号)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如果企业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其财务顾问费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的一部分,在企业账簿上列支。财务顾问费不属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企业如果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规定扣除。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适用于具体适用的比例。

贷款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已经计提及扣除的,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财务顾问费”可以计人“财务费用”,但不属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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