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外商成交人民币价格,报关可否以人民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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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22:03:58
一、实务中除了边境贸易之外,比较少见到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币制的报关单,而如果是属于边贸行为,按照汇发〔2003〕113号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是即可以付人民币,也可以付可自由兑换货币,还可以付贸易对手国的货币的。详细内容不再描述,请自行查阅。
二、对于“银行按报关单不允许兑换外汇汇出”不知道政策源头在哪里,即使关单以人民币做为计价货币,只要属于能够对外付汇的贸易行为(请参阅汇发[200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按照汇发〔2003〕29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付汇、核销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1、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3、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进口合同的,其在办理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时,应当采用境内银行挂牌货币,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对外支付。�
4、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和进出口报关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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